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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ing Laws

專業律師團隊,全方位處理強制性清盤呈請

Ruthy Chan團隊提供專業律師服務。公司本身 或 債權人 均可向公司提出清盤呈請,為保障客戶,律師團隊會為每個個案作初步分析、提供建議、貼身跟進,直至成功取得公司清盤令,服務項目如下:

  1. 就不同的個案,作初步分析及評估,即時設計適合方案;

  2. 擬備公司強制清盤特別決議書;

  3. 擬備公司強制清盤呈請書;

  4. 按所有清盤文件及呈請書擬備多份誓章,並安排宣誓及存檔;

  5. 代為去信通知公司債權人,要求對方停止法律追債行動;

  6. 代為刊登憲報,及在兩份香港的中英文報章刊登清盤呈請公告;

  7. 接收債權人回覆 (例如: 債權人反對公司取得清盤令),以及

  8. 在清盤令頒布當日代為出席高等法院聆訊,助客戶取得強制清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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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隊支援 - 強制性清盤呈請方案:留位費 (每月名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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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解答|清盤前你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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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清盤是什麼?

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強制性清盤是在有限公司無力償債過多負債 (10,000元或以上的債項),無法營運,並由股東或債權人決議提出清盤,由法院判決頒布清盤令及委任清盤人。所有資產會在清盤人接管後出售變現,然後按次序償還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誰可申請強制清盤?

股東、公司(董事) 或 債權人。

申請強制性清盤一定順利嗎?

申請公司清盤本是涉及一連串繁複的法律程序,需要法官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加上沒有債權人反對,公司才能被頒布清盤令,所以清盤過程並不一定順利。

強制性清盤所需成本?

強制性清盤管理署行政費 (一次性費用) --> HK$11,250

高等法院存檔費 (一次性費用) --> HK$1,045

憲報及中英報章刊登費 (法例規定) --> HK$10,605

強制性清盤律師諮詢費用 --> 按案件複雜性而定,需與律師洽談。參考費用為 [HK$40,000 – 45,000] (一次性費用)

強制性清盤有什麼優點與缺點?

✅ 優點

 

🔹 停止債權人追討:清盤後,所有債權人停止收數及法律追討行動。

🔹 管理層責任終止:董事及秘書等高級人員即時失去管理權,不用再處理公司運作及債務。

🔹 股東個人資產受保護:有限公司的債務以股東投資額為限,不會影響個人資產(但個人擔保債務例外,如政府百分百貸款)。

 

❌ 缺點

 

🔹 董事需履行法定責任:包括與清盤人合作、披露公司所有資料、出席債權人會議、填寫清盤文件(參考《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

🔹 法律風險:如董事未能履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公司條例》規定,可能會面臨:

• 罰款

• 取消董事資格

🔹 清盤程序時間長:可能需時數年,直至:

• 清盤人變賣公司資產並償還債務

• 清盤調查完成

• 發還末期攤還債款,公司才正式解散

怎樣申請公司強制性清盤?

  1. 強制清盤呈請必須要由律師代表提出申請。

  2. 公司特別決議,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3. 根據《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 附錄內表格 2 或 3 的格式擬備一份呈請書,往破產署管理署繳交行政費用。

  4. 同日攜同呈請書往高等法院蓋章存檔,取聆訊日期。

  5. 呈請後四天內,按所有清盤文件及呈請書擬備誓章 [可參考《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附錄內表格7或8],並於高等法院進行宣誓及存檔,呈請書副本需予破產管理署存檔。

  6. 呈請的蓋印副本交予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如公司沒有註冊辦事處,則將有關副本送至公司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

  7. 呈請公告須在聆訊呈請前的7整天在憲報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香港的日報 (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最少刊登一次。

  8. 在強制清盤令頒布當日(律師)出席高等法院聆訊,取得清盤令。

  9. 在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的日期起計28天內呈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董事在公司清盤期間的責任?

  1. 與清盤人會面,向清盤人提供公司交易資料,並交出資產、簿冊及文據和公司的印章;

  2. 在委任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的日期起計28天內呈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3. 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4. 在清盤案完結前,繼續與清盤人合作;如公司資料(例如:註冊地址)有更改,要即時通知清盤人。

董事在強制清盤期間會觸犯法例嗎?

會,簡單來說,要避免觸犯法例,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 每位董事必須按時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23)。

  2. 公司董事需要完備及保存公司最少7年內的會計記錄。

  3. 高級人員在清盤前 12個月內或其後,不可將公司以信貸所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

  4. 公司董事需向清盤人交出所有財產、簿冊及文據,並披露公司資料。

  5. 不可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公司財產 及 揑改簿冊。

  6. 正確使用公司的銀行帳戶。

  7. 向其僱員妥為支付工資和其他終止僱傭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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